我们发现,大多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在入托、入学、高考、参军、例行体检时的偶然查体中被发现。这些人和正常的健康人一样,没有显显的不适,没有体征, 没有症状,化验结果显示他们的肝功能正常, 乙肝病毒”两对半“检查可表现为”大三阳“、”小三阳“或第一、五项为阳性。这些人群可有明确的家庭倾向,也可能是单一、偶发的。 这些 人群的数量极其庞大,由于没有条件进行缜密的普查,究竟有多少人在此行列中, 目前是个未知数, 不能简单将其划归乙肝病人的范围。
乙肝病人有其严格的诊断标准。乙肝病人按专业学会颁布的诊断标准,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重型,先决条件是有症状、肝功能异常,也就是说乙肝病人必须同时具备有症状(乏力、食欲不振、肝区不适等)、肝功能异常(转氨酶、胆红素升高等)、病毒指标(乙肝病毒表现抗原、乙肝病毒E抗原或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为阳性, 方可确诊为乙肝病人。 总之, 病毒携带者不属于病人的行列。确诊一名乙肝携带者应具备三个条件:1.无乙型病毒性肝炎病史(如急性黄疸性肝炎),无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不振、肝区不适等)及体征(如肝掌、蜘蛛痣、肝脾肿大等);2.血清中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半年以上,且肝功能正常(指转氨酶、白蛋白、胆红素等);3.肝活检组织学正常或大致正常。
临床中一些医务工作者混淆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病人,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乙肝病人。 这样做的结果害处很大。
如果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归为乙肝病人范畴,那将意味着我国10%的人口都患有国家规定的第二类传染病。 许多的工作岗位将不能接受其工作,许多学校拒绝其入校,按照有关规定,他们需要造册备案,跟踪随访,按时用药,其身心将受到极大的伤害。把病毒携带者视为病人加以治疗,少则使用一些无关痛痒的”保肝药“,多则使用诸如干扰素之类的抗病毒药, 实际上, 这些治疗起不到什么积极效果。 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列为乙肝病人,可使这些人四处求医问药,客观上列为乙肝病人, 可使这些人四处求医问药,客观上迎合许多江湖游医的需求,致使这些人以此为契机,大发不义之财, 造成国家和病毒携带者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所以,我们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定期检查,根据他们的实际病情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会发生转归,大致情形有下列几种。
自然转阴: 随着时间推移,乙肝病毒携带者, 尤其 是年龄幼小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随机体免疫状态改善,部分携带者的乙肝表面抗原可自然转阴。 有资料表明, 凡是母婴垂直传播的携带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的阴转率较低,一般低于2%,18岁以后的青壮年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阴转率在1。5%到3。4%,同时有乙肝病毒E抗原阳性者, 即乙肝”大三阳“更难转阴。
持续稳定的终身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状态:
乙肝病毒携带者绝大多数以此种形式度过一生。 许多患者终身携带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身体却没有明显不适,其中一半左右肝脏有轻微病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就是相对稳定的乙肝病毒持续感染的一种低反应状态,这种情况在我国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