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5-11-23 15:29:32 阅读(438)

在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经过大家热烈讨论原则通过了一个新的肝癌诊断标准(见《中华肝脏病杂志》第8卷3期第135页对策研究栏)。此标准:

第一条是在AFP阳性的基础上加上了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性占位性病变。这就符合定性、定位两个方面的要求。当然AFP阳性还需排除假阳性、有占位性病变还需具有肝癌的特征,应该是准确的。

第二条阐述了AFP未能达到上述大家公认的标准,不论其增高还是正常,皆应有两种影像诊断或两种肝癌标志物阳性加上一种影像诊断的证据。近年在临床工作中发现AFP阴性的病例不断增多,这一条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未能有AFP阳性这样一个有力的诊断依据,所以在影像诊断方面应寻求更多的证据。或再增加其它肝癌标志物的诊断依据,不过其它肝癌标志物诊断的特异性不及AFP,所以要求至少有两种较为可靠的标志物阳性,其目的自然是为了增加诊断的可靠性。

第三条为晚期病例所设,肝癌的症状体征已经明确,加上转移病灶,又不是转移性肝癌应不致有误了。肝癌分期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选择治疗方案和估计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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